平行进口与商标权“权利用尽”原则:欧盟境内转售正品是否构成侵权?

引言

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,商品的跨境流通日益频繁,平行进口(Parallel Import)作为一种常见的贸易方式,引发了诸多法律争议,尤其是在商标权领域。平行进口指的是未经商标权人授权,将正品从一国进口到另一国进行销售的行为。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,关键在于“权利用尽”原则(Exhaustion Doctrine)的适用。本文将探讨欧盟境内转售正品是否构成侵权,并分析相关法律框架。

权利用尽原则的基本概念

权利用尽原则是指,一旦商标权人将商品投放市场,其对该商品的商标权即告“用尽”,不能再阻止该商品在市场上的进一步流通。这一原则旨在平衡商标权人的利益与市场自由竞争的需求,防止商标权被滥用,限制商品的自由流通。

权利用尽原则可以分为“国内用尽”、“区域用尽”和“国际用尽”三种类型:

国内用尽:商标权在一国境内用尽,商品可以在该国境内自由流通,但不能出口到其他国家。

区域用尽:商标权在某一特定区域(如欧盟)内用尽,商品可以在该区域内自由流通。

国际用尽:商标权在全球范围内用尽,商品可以在任何国家自由流通。

欧盟的权利用尽原则

欧盟采用的是区域用尽原则。根据《欧盟商标指令》(Directive 2015/2436)和《欧盟商标条例》(Regulation 2017/1001),一旦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主体将商品投放到欧盟市场,商标权即告用尽。这意味着,商品可以在欧盟境内自由流通,商标权人无权阻止这些商品的进一步转售。

欧盟法院(CJEU)在多个判例中明确了这一原则。例如,在Silhouette International Schmied GmbH & Co. KG v Hartlauer Handelsgesellschaft mbH案中,法院裁定,欧盟的权利用尽原则仅适用于在欧盟境内投放市场的商品,而不适用于从欧盟境外进口的商品。因此,平行进口商从欧盟境外进口商品并在欧盟境内销售,可能构成商标侵权,除非商标权人明确同意。

欧盟境内转售正品是否构成侵权?

在欧盟境内,如果商品是由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主体首次投放市场,那么根据区域用尽原则,这些商品的进一步转售不构成商标侵权。这意味着,平行进口商在欧盟境内转售正品是合法的,只要这些商品最初是在欧盟境内合法投放市场的。

然而,如果商品是从欧盟境外进口的,情况则有所不同。根据欧盟法院的判例,商标权人有权阻止从欧盟境外进口的商品在欧盟境内销售,除非商标权人明确同意这种进口行为。因此,平行进口商从欧盟境外进口商品并在欧盟境内销售,可能构成商标侵权。

案例分析

Silhouette International Schmied GmbH & Co. KG v Hartlauer Handelsgesellschaft mbH(1998)

本案中,Silhouette公司将其眼镜框销售给保加利亚的一家公司,后者将这些商品转售给奥地利的Hartlauer公司。欧盟法院裁定,Silhouette有权阻止Hartlauer在欧盟境内销售这些商品,因为这些商品最初是在欧盟境外投放市场的,不适用欧盟的区域用尽原则。

Davidoff & Cie SA v A&G Imports Ltd(2002)

本案涉及从新加坡进口的Davidoff香水。欧盟法院裁定,商标权人有权阻止从欧盟境外进口的商品在欧盟境内销售,除非商标权人明确同意这种进口行为。

结论

在欧盟境内,转售正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,取决于商品的首次投放市场地点。如果商品是由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主体在欧盟境内首次投放市场,那么根据区域用尽原则,进一步转售不构成侵权。然而,如果商品是从欧盟境外进口的,商标权人有权阻止其在欧盟境内的销售,除非商标权人明确同意。

因此,平行进口商在欧盟境内转售正品时,必须谨慎考虑商品的来源和商标权人的授权情况,以避免潜在的商标侵权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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